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13号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户县乐大家商店进购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的老兵乡里剁辣椒,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氧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我局 2019年5月7日收到抽样编号为NO:SC19040526的不合格老兵乡里剁辣椒的检验报告;并向该单位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相关复检要求,该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2019年5月7日前往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的老兵乡里剁辣椒,依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兵乡里剁辣椒进行扣押,并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
二、该单位共进购采购了八瓶,抽检了两瓶,向消费者销售了两瓶,剩余四瓶,进购价为每瓶5元,销售价为每袋6.5元,该单位采购该批次产品时索要了西安市莲湖区红安酱菜经销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老兵乡里剁辣椒生产厂家平乡县香达厨酱菜厂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检验报告等资质。
三、该单位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且该单位能够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19年5月24日我局决定给予户县乐大家商店做出如下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兵乡里剁辣椒四瓶。
四、2019年5月21日我局向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协查西安市莲湖区红安酱菜经销部经营的老兵乡里剁辣椒检验不合格的线索告知函,2019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单位进行监督复检,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的老兵乡里剁辣椒。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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