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鄠邑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第14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14号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户县康茂酱菜经销部2019年5月8日生产的“酱腌菜(去皮)”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我局2019年5月17日收到抽样编号为No.SC19050741的不合格“酱腌菜(去皮)”的检验报告;2019年5月17日前往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2019年5月8日生产的“酱腌菜(去皮)”148.5kg,立即扣押,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

二、户县康茂酱菜经销部加工日期为2019年5月8日的“酱腌菜(去皮)”产品共加工150kg,销售了1.5kg,还剩148.5kg,对外售价1.2元/kg,对外销售所得1.8元,涉案货值共180元。

三、该单位上述情况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1、《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减轻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2019年6月13日我局决定给予户县康茂酱菜经销部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所得1.8元,没收加工日期为2019年5月8日的“酱腌菜(去皮)”产品共148.5kg;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四、2019年5月20日该单位负责人提交情况说明,该批次产品为正在研究的新品种,操作人员在加工时向里面添加糖精(37.5克)后尝试甜味太淡,又向里面添加了少许(未作称量),所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9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单位进行监督复检,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8日的不合格酱腌菜(去皮)。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1日    

归档时间: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