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4号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户县果香缘水果超市2019年1月7日进购的青枣,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核果类水果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我局2019年1月9日收到抽样单编号为NCP61012519020043的不合格农产品青枣的检验报告;2019年1月9日前往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19年1月7日进购的青枣已售完,经查明该单位进购的青枣是在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氏果品商行进购的,负责人:闫**,进购上述产品时,索取了商家《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进货单》及《产地证明》。该单位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青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19年1月30日我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召回该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户县果香缘水果超市进购青枣一件(20)斤,进购价65元,共计支付货款65元,除抽样检验2斤,售价每斤9.8元,剩余18斤未销售,因销售的2斤青枣为抽样检验使用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情况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你单位能履行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进货凭证,由于你单位未配备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不能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也不知道食用农产品青枣不符合食品标准;2019年2月14日我局决定给予户县香缘水果超市:没收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青枣18斤。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于2019年2月3日向西安市未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线索告知函,请求其查处西安雨润水果批发市场情况回复我局;2019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单位进行复检,在该单位未发现有销售2019年1月7日的青枣。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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