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失业保险范围的公告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22号)文件,现就扩大失业保险范围公告如下:

一、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2020年1月至12月,符合下列规定的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西安市为1620元)的80%(西安市为1296元)执行。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的失业人员;

(2)参保缴费不满一年或参保缴费满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3)对2020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2020年6月24日)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因重新就业等原因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补发。

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二、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足1年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西安市为700元),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咨询电话:84882187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日

归档时间:2024-08-14